学生工作

转发:关于做好2009届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及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5-27浏览次数:408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全省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会议的要求,为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现将我校2009届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及就业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的资格审核。
  各学院需在6月12日前统计出2009年预计不能毕业的学生名单,填写《2009届预计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学生名单》(附件一)报送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并注明结业或肄业结论。结业生由学校发给返回生源地人才服务机构的就业报到证,档案、户口迁回生源地;已经签约的结业生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可以发给到就业单位报到的报到证,学历注明结业生。肄业生不发给就业报到证。
  (二)毕业生签约情况。
  各学院应要求已签约毕业生在6月1日前将就业协议书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登记,以便在离校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三)进行2009届未签约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
  未签约毕业生指未签订经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正式就业协议书(含未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已签订就业合同、拟录用协议或提供工作证明)的毕业生。各学院应组织所有在6月1日前未签约的2009届毕业生填写《徐州师范大学2009年未签约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表》(附件二),具体填写方法参照《徐州师范大学2009年未签约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表填写说明》(附件三)。
  做好未签约的毕业生工作证明收集工作。凡未签约毕业生已经落实或已确定意向工作单位的,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工作状况的书面材料(含劳动合同、拟录用协议、工作证明,可参照《毕业生就业证明》(附件四)填写)。证明材料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毕业生本人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须由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
  (四)灵活就业(含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及其他灵活就业形式)纳入毕业生就业统计范围。
  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均须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附件五)并注明所从事的行业或职业,登记表由学校备案。
  (五)暂不就业毕业生的登记和统计。
  暂不就业系指毕业生无就业意愿、拟升学、出国、入伍、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所有暂不就业的毕业生离校前必须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暂不就业登记表》(附件六)。
  (六)待就业毕业生的登记和统计。
  凡在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均应进行待业登记,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附件七),学校在年度内继续对这部分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短期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七)留档毕业生的登记和统计。
  未就业毕业生可以申请将档案、户口转入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中心)、各地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申请将档案保留在学校保存。
  根据公安部门有关意见,入学时将户口迁入我校的毕业生不得申请将档案、户口保留在学校。
  档案、户口转入省就业中心的未就业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可凭协议书直接到省中心即时办理就业手续。
  各学院应组织申请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与学校签订《徐州师范大学未就业毕业生代存档案协议书》,并将结果汇总填写《代存档案学生情况汇总表》(附件八)。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及结业生不得申请留档。
  (八)升学学生去向统计。
  凡考取博士、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需于6月1日前将录取学校调档函原件交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同时交还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
  二、统计要求
  (一)请各学院认真组织本学院毕业生按照以上要求填写各类表格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并于6月2日下午下班前将各类登记表及统计表送交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
  (二)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时效性强、政策性强,为确保就业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各学院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统计标准、报表格式及时准确地报送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将公布监督电话并组织飞行检查,学校也将在适当时候对就业率统计工作进行核查。
    
  附件: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