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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0年度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3-22浏览次数: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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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度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今年的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以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为导向,重点加强科技前沿领域的原创突破,积极营造自由探索氛围,鼓励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到企业创新创业。现将项目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0年度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未来产业发展和科技前沿突破进行前瞻性的工作部署,支持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学探索,大力引导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向企业聚集,形成浓厚的原始创新氛围,分别按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人才培养项目三个类别组织申报。
  1.重点项目。遵循科学研究规律,提高组织程度,在已验收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遴选部分取得重要进展的项目进行持续性支持,抢占未来科技发展制高点,重点在高技术前沿领域,鼓励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提供解决重大关键问题的理论依据和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
  2.面上项目。在研究内容上不作硬性规定,倡导自由探索,鼓励申报人面向应用,自主选题申报,在擅长的领域发挥特长,进行创新探索,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3.人才培养项目。分两类进行资助:一是在高校院所基础研究领域遴选高端人才进行培育,在往年已实施创新学者攀登项目的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25项创新学者攀登项目。以培养国内外杰出科学家为目标,支持省内高层次科研人才面向江苏地方需求自由选题开展创新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二是支持高校院所青年科技人才到企业去创新创业。继续组织企业博士创新项目,加强市县联动组织和全社会广泛发动,引导更多的青年科技人才向企业一线流动,促进企业的原始创新,努力获得自主技术,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二、申报条件
  1.重点项目:对已按期完成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近两年结题评议为优、研究内容为当前国际科学前沿及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急需项目予以持续重点支持。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2.面上项目:项目研究方向应符合指南代码框架要求(附件)。优先支持40岁以下且从未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
  3.人才培养项目:创新学者攀登项目申请人须在其研究领域已有明显学术建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企业博士创新项目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优秀青年毕业生到企业创新创业,资助处于生产一线的企业博士开展创新研究,鼓励企业予以配套。申请人须已取得博士学位,为该企业在职职工或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45周岁以下省内科技人员,优先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
  三、申报方式
  1.面上项目采取限额申报,由申请人按照指南研究方向选题。我校申报项目数为10项(每人限报1项,参加他人申报的项目不超过1项)。
  2.人才培养项目以遴选杰出人才为标准,采取项目支持方式。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格式填写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其已有的学术建树,提出选题方向(填写相应的指南代码)、项目名称和拟在三年内开展的项目研究计划。
  四、申报要求
  1.申请者必须保证申报项目所有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录信用档案,以后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
  2.同一单位不能将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多个省科技计划项目。
  3.有在研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本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创新学者攀登项目不受此项限制)。
  4.有结题评议为差、应结末结、强制中止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本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五、其它事项
  1.项目需通过网上申报,请各学院及相关单位拟申请项目的老师在3月26日前到科技处设置用户名及登录密码,申请书需申请者登陆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网(http://210.73.128.90/)网上填报。为了不影响工作进度,务请各单位科研秘书通知相关老师及时到科技处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2.学校初审。申请者在申报系统中打印纸质材料。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按封面、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顺序装订(一式1份),连同《申报项目审查意见表》(见附件,提供纸质材料一式1份,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kjc@xznu.edu.cn)交所在学院(研究机构)汇总后,一并报送科技处办公室(1807)组织专家初审。
  3.通过学校初审的项目,经修改完善后,再打印提交上述纸质材料(一式4份),由科技处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4.本次项目申报不收取评估费。
  5.我校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049
  联系人:康建荣、乔亏;联系电话:83500229、83536266。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