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徐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9-07浏览次数:604

徐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徐师大科[2003]10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其科研经费汇入学校帐户。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开支。课题组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我校科研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三类。

第二章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违反项目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主持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资料费、上机费、对外协作费、设备费、劳务费、管理费、网络费、通讯费、交通费、助研费、版面费、测试费等。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帐户后,学校按该项目的管理规定提取管理费,如无明确规定,则按到帐经费的5% 提取管理费。

第八条 国家级项目的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科技处会签后报销;其他项目的科研经费使用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所在单位“一支笔”会签后报销。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指导性原则为:

1.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定经费预算表,经科技处审核后,转送到计财处,计财处根据预算情况报销有关费用。

2. 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洽谈会等,会议规定的会务费、资料费和住宿费可以实报实销;科研差旅费实报实销。

3. 凡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在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购买的图书资料,须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登记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4. 科研人员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国时,须经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到科技处、计财处等部门办理结题手续。若课题经费有结余,根据课题组的意愿,可将结余经费转入下一课题;也可将结余经费的70%作为课题组的完成奖,10%作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奖,20%作为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章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各类技术开发、服务、咨询项目,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等。

第十二条 非实验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帐户后,学校提取7%的管理费;实验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帐户后,学校提取15%的管理费;技术服务和咨询类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18%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的经费预算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项目管理部门会签后报销。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到账后,课题组可提取总经费的10%作为立项费,用于补偿在课题申请过程中必要的开支及奖励课题组成员。立项费的使用由课题组主持人负责。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的劳务费等费用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纯研究经费的30%(纯研究经费指项目总经费中除转拨工程款、仪器设备费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需与第三方协作或合作的,要签定《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知识产权的权属等问题,且协作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十七条 凡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和其他物资,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在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购买的图书资料,须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登记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只要利于课题的完成,并符合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原则上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的科技服务项目,需要交纳税费的,其费用在所在项目中列支,项目主持人在签定合同时应作好预算。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其结余经费可以作为新的科研项目启动费,也可以作为课题组劳务费,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

第二十一条 所有横向科研项目都要签定项目合同书,对因横向项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项目主持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纳入学校管理的科研项目,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学校将对课题组进行经济处罚,并取消其有关人员三年内申报所有项目的资格;对将横向项目经费落在校外的课题组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有关人员三年内申报所有项目的资格,学校还将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主持人。经费使用见《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章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代为扣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技处,按相应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计财处应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并负责向各拨款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决算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主持人按时向所在单位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送交当年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送科技处。对不能按时报送上述材料和报告的项目主持人,科技处有权做出冻结经费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应列为本单位科研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严格把关,防止超支和非正常使用。科技处、计财处对经费使用实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的,项目组须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对以不正当的手段逃避学校财务管理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的一切项目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管理费在提取之后进入科技处帐户。在项目结题时,如果课题组购置了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学校将从管理费中按所购设备费用的5%(纵向课题)、7%(横向非实验类课题)、15%(实验类课题)的比例返还课题组,剩余管理费再按学校30%、科技处10%、院系60%的比例分配。技术服务和咨询类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学校30%、科技处20%、院系50%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7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