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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学科(学位点)建设奖励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9-07浏览次数:293

徐州师范大学学科(学位点)建设奖励办法

徐师大科[2003]11

第一条 学科建设奖励是对在学科建设中做出重大成绩的学术群体的奖励。

第二条        第二条重点学科奖励

获得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奖励8万元。

第三条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奖励

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奖励8万元。

第四条        第四条研究基地奖励

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学科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第五条学位点建设奖励

获得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后,对参与申报的学科、单位奖励人民币共20万元;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奖励人民币 2万元。

第六条  学科建设奖为一次性奖励。对于我校首批获得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博士点的学科,增加20%奖励金额。

第七条  学科建设奖奖金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或学科负责人负责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