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徐州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9-07浏览次数:353

徐州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徐师大科[2003]14

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处作为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全校专利工作规划,负责日常专利事务。

    第二条  根据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没有向外公开的内部技术资料等做出的发明创造。

    除上述四条以外的发明创造均属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条  根据专利法第七条规定,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

第五条  我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上述“协议”必须是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下同)。

第六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时须履行下列手续:

    1. 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2. 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专利申请申报表》,由发明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科技处审核;

    3. 对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由学校签发《专利代理委托书》并由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委托书上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到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代理申报专利。专利代理人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递交前,发明人及所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应当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之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协议,以确定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及其名次排列和确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做出约定。

    第九条  应用类科研项目在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时,需对相关领域专利文献和其他有关文献进行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开发或者造成侵权。

    第十条  我校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放弃,在期满前请求提前终止的或专利授权三年后尚未转让的,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弃权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是否弃权意见,并填写《专利权放弃申报表》,经科技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经费,原则上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支付。对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确有困难者,并预测有较大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项目,发明人及所在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后,从学校专利基金中预付,在取得经济效益后补交。

    第十二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或按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成果应在科技处备案,专利证书由科技处送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成果在许可证贸易中取得的收益,其分配与奖励办法,按照《徐州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每项发明专利奖金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200元;奖金从专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成果参加国内外发明展览获得发明奖牌后,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见下表),奖金从发明人的课题成本或专利贸易收入中列支。

 

 

国际发明展

全国发明展

省部级发明展

金牌奖

20000

10000

5000

银牌奖

10000

5000

2000

铜牌奖

5000

3000

1000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成果在本校实施(生产、经营)取得效益后,除执行本校有关规定外,另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在该专利有效期内,每年从纳税后增加的净利润中,提取下列比例作为酬金发给发明人: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0.52%;

    2.外观设计专利:0.050.2%;

    3.也可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发给报酬。

    第十七条  获专利权的项目,视同科研项目成果评审或鉴定,可作为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技术职称的评价指标之一,也可作为聘任教师基本工作定额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的支出:

    1. 支付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实审费、异议费、续展费、复审费、专利年费、公告费、证书费及印花税;

    2. 经领导批准参加专利许可证贸易会议的差旅费、展版、宣传及会务费;

    3. 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文件文印费、邮寄费等;

    4. 参加专利方面工作会议、学会及学术活动的必要相关费用;

    5. 与专利申报、保护的有关开支等。

    第十九条  专利基金主要来源:

    1. 学校拨款20万元作为基金;

    2. 专利实施效益分配、技术贸易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专利基金的使用与预决算,由科技处提出具体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