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学术交流活动资助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09-07浏览次数:184

徐师大科[1996]11

一、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以及在我校举办学术会议,对于增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扩大我校的影响和促进科研工作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为了鼓励和支持学术交流活动,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系()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视以下不同情况给予资助。

1.特邀的两院院士或国外专家,每次活动资助1000;属顺邀者,每次资助500元。

2.校外其他专家来校讲学,特邀者每次资助500,顺邀者每次资助300元。

3.专任教师50人以上的系科,每年可资助5;专任教师不足50人的系科,每年可资助4次。校直属研究所、室每年可资助3次。

4.所谓顺邀,是指专家应其他单位主邀来徐或途经徐州,顺便邀请来我校活动者。本地校外专家来校活动亦作为顺邀对待。

5.特邀各类专家需提前半年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填写特邀专家讲学的申请书,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实施;顺邀的各类专家需提前两个月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填写顺邀专家讲学申请书,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实施。遇特殊情况,可由科研处酌情机动处理。

三、对各系、所承办的学术会议,视以下不同情况给以资助:

1.正式注册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一级学科学会的学术会议,一次性资助最多不超过10000元。

2.全国二级学科学会、省一级学科学会的学术会议和全国性专题学术研讨会(指由中国科学院或社会科学院研究所、室和全国三级学科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一次性资助一般不超过5000,最多不超过8000元。

3.省二级学科以下学会的学术会议,一次性资助最多不超过2000元。

4.市级学会的学术会议,学校原则上不予资助,可由对口系、所资助。

5.办法三第12款中的学术会议,需提前一年半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附预算书);办法三第3款的学术会议,要提前一年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各种学术会议必须在会务准备和经费来源落实的基础上,报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承办。

6.资助的学术会议必须是以我校为唯一或第一主办单位的,非学术性和非以我校为主承办的会议都不属此项资助范围。承办会议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做好预算,会议结束后要有决算。凡我校资助数额达到5000元的,其会议的全部使用经费须由校审计处审计之后方可予以报销。

四、为组织好学术交流活动,各系、所应将学术交流项目列人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开学时报到科研处。邀请专家来校讲学的资助经费,每学期末集中办理一次。

五、资助经费由校学术交流经费中列支。5000元以上的款项须由主管校长审批后到财务报领,其余款项须经科研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领。

六、注意提高学术活动的层次和质量,尽量邀请水平高、影响大的知名学者;交流课题应尽可能反映学术最新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对口性。避免一般性情况介绍和经验交流。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