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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7-12-09浏览次数:861

徐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1985年1月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苏教办〔2004〕59号)以及《徐州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基本形式和基本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创造性;推进学校建设和各项改革,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把我校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新型师范大学。
      第四条  教代会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凡需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由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各项议案在代表或委员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获实到会代表或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凡属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其作出的决定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章  教代会及执委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2.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4.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制度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5.选举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6.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六条 执委会的组织机构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为25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 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中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执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七条 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1.主持教代会届中每年一次的全体大会和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2.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3.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4.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5.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不定期检查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
6.做好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和申诉的上报及调查处理工作。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7.做好评选优秀代表和优秀提案的工作。
8.负责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
9.完成和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2/3。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照法律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有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选举工作由各选区所在党委(总支)负责组织实施。教代会代表由在职教职工以院(系)、机关、后勤等单位为选区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应不少于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由有关选区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代表应当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
代表在教代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到届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撤换、更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经新单位确认仍可保留代表资格;代表退休或调离本校后,视为自然免去代表资格,本单位可根据缺额按规定程序补选。
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时,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3.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的权利;
4.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代会决议、提案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改革意识,提高参政议政和民主管理能力;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4.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教职工工作,切实起到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5.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规范校级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程序
我校的教代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并经校党委同意,或者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议,由执委会召集代表团长会议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主席团的组建程序:首先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上一届执行委员会经过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并与各方面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核,然后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正式产生。非教代会正式代表不得进入教代会主席团。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能:
1.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
2.研究大会议题以及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讨论、审议的意见并起草大会决议;
4.主持大会选举;
5.处理大会期间提出和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学校二级单位院(系)和机关、后勤等部门党委(总支)所辖范围为单位组建代表团,选举团长和秘书。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几个党委(总支)所辖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教代会代表团在大会期间的任务:
1.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
2.组织协助本单位行政安排好教代会大会期间的工作 ;
3.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积极反映教职工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选派代表在全体大会上发表意见;
4.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定、决议的起草和修改;
5.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诸如教学、科研、管理、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稳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以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而确定。
教代会的议题,一般由教代会秘书处在大会召开前,提出建议议案,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建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校务民主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生活福利及房管工作委员会等若干必要的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并向教代会和执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的产生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等额或差额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确定正式候选名单,提交大会举手表决。教代会临时性工作小组由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成员由执委会秘书处提名、执委会确认。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非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1-2名非代表的教职工担任秘书。   
      第十七条   各专门 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
2.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
3.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
4.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一)预备会议制度
每次教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
1.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3.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预备会议原则上要求全体正式代表参加。
(二)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制度
      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集中表现。
1.凡要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过半通过方为有效;
2.凡经过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过代表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修改;
3.如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在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通,应由教代会执委会研究确定,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请求审议和确认。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九条  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制度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议案。
2.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3.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要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4.立案提案的处理程序是: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校党办或校办;校党办或校办报校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交校党办或校办;校党办或校办将提案处理意见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5.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
      第二十条 建立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积极加强院(系)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进院(系)事务公开的同时,应建立院(系)党委(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本院(系)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院长(系主任)每年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系)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津贴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要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选出的执委会进行表决,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参与调研和讨论。
要合理设置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根据教职工人数多少,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也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教师应不少于80%;本院(系)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以7—9人为宜。其中,教师应不少于8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院(系)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人选,党委(总支)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院(系)党组织领导,任期与本院(系)党组织任期相同。校教代会执委会应对其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学校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其他二级企(事)业单位或部门,也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职工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第 二十一条  教代会工作汇报和规范化建设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要经常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工作的情况,如遇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向校党委请示报告。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有关教代会工作的会议,不断加强教代会建设,并对重要情况和问题认真研究,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按照职能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要加强代表工作,通过听证、咨询、座谈等方式,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加强对代表特别是新任代表的培训,引导他们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提高民主参与水平。要切实建立起校、院(系)两级组织健全、议事规范、监督完善的教代会制度,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并实施院(系)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条例的修改、补充权属于学校教代会,解释权属于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