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化学化工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邢蓓蓓发布时间:2015-09-27浏览次数:246

为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苏师大研〔201418号),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规定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

第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条 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分别为1200090006000每人每年,获奖比例分别为10%70%20%

第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申请组织和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安排在复试录取时进行,按其初试笔试、复试笔试、复试试总成绩排序。对于硕士生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高校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我校接收的推免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业表现为导向。主要依据上一学年(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期间内)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与实践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在规定的等级比例范围内综合评定。二、三学年研究生分别排序。

研究生第二年级所有在读研究生按综合分数排名,综合分数由科研成果分(20分),学习成绩分含开题报告成绩20)(60分),综合测评分(20分)构成,满分100分。

研究生第三年级所有在读研究生按综合分数排名,综合分数由科研成果分(70分),综合测评分(30分)构成,满分100分。

科研成果需为研究生期间获得,且以江苏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或功能材料绿色合成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科研论文需正式出版获得页码接收通知只能三年级研究生用来申请,且拟发表时间在应毕业当年的5月之前。专利需获得授权。

综合分数的具体算法为:

1、科研成果分

申请人的科研成果分由最大值归一化获得。具体计算方法是:

SRi20*(Ni/Nmax)二年级适用)SRi70*(Ni/Nmax) 三年级适用)

i申请人序号

SRi申请人的科研成果分;

N原始科研成果分;

Nmax当年申请人中原始科研成果的最高分。

原始科研成果分(N)=科研论文分(K1+授权专利分(K2+科研奖励分(K3)。

科研论文分(K1

K1∑sifiRi

i为文章数目(下同)

s为作者排序分:第一作者s=1;导师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或排位非第一位的等同第一作者s=0.5

f为发表刊物的影响因子;

R为发表刊物分区分值,15002TOP400,其他23003200480

计算举例:某同学2013年在Organic Letters发表一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和一篇Tetrahedron Letters的第二作者论文(第一作者为导师),则其K1值计算为:

K11×5.862×400+0.5×2.397×2002584.5

对课程与教学论(化学)、学科教学(化学)专业的研究生科研成果采用如下算法:

K1∑siRi

R为发表刊物分值:

SSCI期刊500CSSCI期刊300,核心期刊200(全国核心期刊目录),省级期刊80

其中省级期刊最多计算4篇。

注:影响因子为《期刊引用报告》(JCR)公布最新数据,(大类)分区及Top期刊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论文分值不能分割。每篇文章、专利只能用于一人申请一次奖学金,如成果归属有争议则暂缓使用该成果。

授权专利分(K2):

K2∑sifiPi

s为发明人排序分: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发明人的第二发明人s=1;其他发明人s=0

f为专利类型分:发明专利f1;实用新型专利f0.25

P为专利分值,P400

科研(教学)奖励分(K3):

K3∑sifiPi

s为获奖者排序分:第一s=1;第二s=0.7;第三s=0.5;第四以后不再计算;

f为获奖级别分:国家级一、二、三等f10.90.8;省部级一、二、三等f0.80.50.3;厅市级一、二等f0.30.2

P为获奖分值,P2000

注:同一申请者只计算一项最高级别奖项;

2、学习成绩分:上一学年(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期间内)已修所有课程平均分折算为百分制后40% + 开题报告成绩折算为百分制后的20%

3、综合测评分: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折算为百分制后20%二年级)或30%三年级)。

第七条 我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实施细则,在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范围内,评定研究生获奖等级,并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获奖研究生名单、获奖等级及获奖依据等。初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化学化工学院

2015/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