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

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试读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7-12-08浏览次数:782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意见》的精神,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试读:
    1. 认错态度积极主动并有显著悔改表现;
    2. 平时表现较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试读:
    1. 犯政治类错误;
    2. 受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处罚;
    3. 流氓滋事,组织、策划在校内外聚众打架、斗殴、闹事,招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
    4. 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
    5. 两次(含两次)以上因违纪受处分。
    三、试读期限:一年。一年后经评议合格,可予恢复学籍;毕业时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校批准,可发给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四、获准试读者在试读期间需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劳动。
    五、试读审批程序:
    1. 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五日内,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试读申请;
    2. 所在院系根据该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和造成的后果以及该生在受处理过程中的态度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在三日内提出是否给予试读的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
    3. 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并以书面决定的形式通知本人及有关院系和部门。
    六、试读期内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种补贴等,不得参与各类评奖、评先、评优。
    七、试读期满后,试读者确已改正错误,表现有明显进步,并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良好,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组织班级同学进行评议(需所在班级90%以上同学参加且四分之三以上同学同意)并全面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毕业时试读期未满的,离校前的表现由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离校后的表现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经学校综合审查合格的,予以恢复学籍,发给毕业证书。
    八、试读者在试读期间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再有违法违纪、不诚信行为或发现隐瞒过去所犯错误真相,则立即终止试读,并于三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转入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九、处分决定和同意试读决定等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与之相冲突的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