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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师大委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5-12浏览次数:112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门:

  现将《徐州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0926

  

徐州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了切实保证我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质量高于数量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优。

第二章  申请入党及申请入党人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必须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申请入党人,并将其基本信息及时录入《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

  新入校的教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我校,可继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相关材料,或者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材料的,应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七条 基层党委(总支)、党支部要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广大师生员工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教工和学生,应主动与他们交流谈话,个别引导,通过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八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申请入党人的培养教育,建立培养档案。

  申请入党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两周内,党支部一般要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申请入党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并注意做好谈话记录。

  党支部应有计划地组织申请入党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九条 申请入党人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必须经过所在党支部至少两个月的培养考察,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才能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充实调整。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与考察。及时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工作。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列席支部大会,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及综合表现情况,每个季度应至少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一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现实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客观、全面、及时地填写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一般半年填写一次),写明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综合表现情况,指出主要不足和努力方向。 

  4.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离开原单位时,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有关材料,完整、及时地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调入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并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继续进行培养考察。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公示和预审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至少一年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

  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等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工党员,应听取教工所在单位同志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或支部同志的意见;发展本科学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参加座谈会的人数一般不少于所在单位(专业或班级)人数的20%,应注意引导谈话人全面、客观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价,既谈优点,也谈不足及努力方向,同时应就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是否同意入党表明个人态度,应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名确认。

  2.党小组(未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培养联系人、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等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并提交所在党支部。

  3.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基层党委(总支)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党支部审核列为发展对象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过至少一年时间的培养考察(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调入新单位后要经过至少半年的继续培养考察后,确认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2.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3.通过团组织推优。团组织推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为有效通过:

  (1)在学院党组织的指导下,由学院团组织统一组织进行;

  (2)在申请入党人所在团支部进行;

  (3)参加人数(含学生党员)达到应到人数的90%

  (4)反对人数不超过15%且反对、弃权人数不超过30%

  (5)推优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

  4.党内外师生员工(群众座谈会)反映情况较好。

  5.经过校内党校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党校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6.政治审查合格。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有过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应函请其工作单位党组织对其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给以证明。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函调等。政审后一般要由所在党支部形成综合性材料。

  确定教职工、研究生和本科生发展对象,还需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教职工应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2.研究生应具有团队协作意识、刻苦钻研精神和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良,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1)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2)取得重要科技发明成果并经过有关机构鉴定;

  (3)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立项项目;

  (4)艺术学、美术学等专业有市级及以上参展获奖作品;音乐学、体育学等专业有市级及以上获奖项目;

  (5)获得一次以上校级奖学金;获得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6)为学校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3.本科生各学年度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平均排名应在所在班级的前50% ,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当学年无不及格科目,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校级奖励主要是指各级、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智育成绩排名可适当考虑进步或退步的变化因素。如学习成绩呈上升趋势,准备发展前连续两学年(不能间隔,下同)的平均排名达到50%以上者,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如果学习成绩下降明显,或者学习成绩呈下降趋势,准备发展前两学年平均排名达不到50%以上者,不予发展。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总支)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学习辅导。

  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上报预审前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支部政治审查之后、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在学院(单位)内进行,须同时采取公告栏书面公示和学院(单位)网上公示两种方式。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所在班级、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申请入党时间、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社会工作职务、主要获奖情况、学年度智育、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团组织推优情况、主要不足,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基层党组织要做好记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问题,应暂缓发展。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由党支部签署党支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后上报基层党委(总支),经由基层党委(总支)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预审。

  第十七条 有预审权的基层党委(总支),发展对象的材料由所在党委(总支)预审;没有预审权的,由所在基层党委(总支)将发展对象入党材料和基层党委(总支)审议意见报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预审。

  预审的材料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各科智育成绩、各学年度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中的排名、团组织推优结果、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
  教职工发展对象还应有教学科研、工作表现、年终考核以及各类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八条 对智育成绩排名未达到50%以上,但因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所在党委(总支)已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基层党委(总支)提出申请,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预审:

  1.任职时间超过学制一半的主要学生干部,主要学生干部包括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分团委组成人员、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副团支书等,任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

  2.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3.有比较突出的事迹等。

  对此类情况的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1.基层党委(总支)每年在规定时间(121—1231日)内集中上报发展对象的材料,同时提供基层党委(总支)的讨论审议意见。

  2.党委组织部视情况成立考察组,赴相关学院(单位)对发展对象进行具体考察:

  1)基层党委(总支)副书记或分管党员发展工作的领导向考察组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重点说明申请预审的理由;

  (2)考察组分别与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培养联系人以及部分党内外师生员工代表(由考察组确定谈话范围及名单)进行谈话,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

  (3)考察组与发展对象本人进行谈话,主要了解其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综合表现情况及入党动机是否端正等;

  (4)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5)党委组织部召开专题会议,综合考察小组的意见,提出预审意见并报校党委审批;

  (6)党委组织部将预审意见反馈给基层党委(总支)。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九条 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截至每年320日),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不在我校的流动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及学习经历、表现等;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同时对被介绍人的优点和不足等进行客观、全面评价,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如下:

  1.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等;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1.要保证出席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大会提出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2.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主持人要引导与会同志(含列席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及入党积极分子等)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召开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后,党支部书记应在《入党志愿书》上及时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签署姓名及通过决议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组织员谈话。在上报审批前,须联系党委组织部安排组织员谈话。组织员谈话应按照《徐州师范大学组织员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上级党组织审批。经校党委授权的基层党委(总支)负责新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工作,审批新党员,必须经党委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填写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时,应写清楚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签盖授权印章。校党委授权审批党员的党委(总支)审批党员后,应及时签盖授权印章。

  上级党组织应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后三个月内审批新党员并签盖授权印章。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进行报批手续;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等)。

  第三十条 对已经通过审批的预备党员,党委(总支)应及时通知所在支部,由党支部书记通知本人,提出要求,在支部大会上予以宣布,并适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和党支部。党支部应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1.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分配适当的工作任务,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要求其定期主动向党组织进行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对他们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及时进行提醒,帮助他们改正。入党介绍人要在党支部的指导下,按季度分析讨论预备党员的综合表现情况,并将分析情况及意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如期转正、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审查其在预备期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3.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在学院(单位)内进行。须同时采取公告栏书面公示和学院(单位)网上公示两种方式。

  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所在班级、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社会工作职务、确定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入党介绍人姓名、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预备期间的获奖情况,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基层党组织要做好记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将调查核实的情况一并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4.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以及公示情况;

  (3)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5.上级党组织审批。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表决情况及时报所在基层党委(总支)审批。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过党委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经校党委授权的基层党委(总支)应及时填写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6.签盖授权印章。校党委授权审批党员的党委(总支)审批后,应及时签盖授权印章;

  7.基层党委(总支)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及本人,党支部要适时宣布审批结果。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个人自传、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重要的思想汇报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总支)保存。

  第三十四条 对长期在外工作或处于长时间实习阶段的预备党员,党组织更应重视做好教育和考察工作。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六个月的,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预备党员可持上述证明材料,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教育和考察。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其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本人的申请,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出国留学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如工作调动或涉及毕业,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调入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及时安排两名正式党员继续担任入党介绍人并负责对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由调入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并办理手续。

  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而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发展党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党委会、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2.不准个人指定或者临时决定发展某人;

  3.不准在临近毕业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4.上报的材料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5.不准个人许愿、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  

  6.不准说情送礼;

  7.不准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也不准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拒之于党组织之外;

  8.不准接收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不准讨论未经公示的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9.其他违反纪律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受全校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设立专门电话及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和申诉。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基层党委(总支)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按党组织要求培养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的,追究培养联系人责任;

  2.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追究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责任;

  3.向党组织推荐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有问题的,追究党小组或党支部责任;

  4.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追究相关党务工作者责任;

  5.未能妥善保存好发展党员相关材料,造成材料缺失或丢失的,追究相关党务工作者责任;

  6.不按发展党员相关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发展党员的,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由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应视责任大小,采取批评教育、谈话诫勉、限期整改等措施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徐师大委发〔20054号)、《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补充意见》(20021231日)、《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做好研究生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徐师大委发〔2003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上级党组织最新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组织工作 发展党员 实施办法 通知

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09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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